說真的其實在結婚前小妹我算起來還真是個購物笨蛋>.<

只要看見喜歡的就都會買,但買回家後又很少在使用

根本是在浪費錢,自從結婚後常常陪婆婆一起去逛街或

上購物網買東西~這次婆婆看見了E-books D12 觸控式LED多媒體兩用音響檯燈

說非買不可,因為價格划算而且滿實用的~~~真的在婆婆身上

學到不少~~~果真是家有一老如有一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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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ooks D12 觸控式LED多媒體兩用音響檯燈

.識別碼:T51285,檢磁型號:PS-SP02.LED節能燈泡,無頻閃不傷眼。.全封閉燈罩及燈體設計,防塵易清潔。.觸控式設計,可控制燈光開關及觸控式明亮度調整。.支援MP3、MP4,Micro SD、TF記憶卡音樂撥放。.搭配揚聲喇叭,內建FM廣播收音、可外接USB、TF卡及利用AUX音源孔連接MP3、MP4、智慧型手機...等播放設備。哪個最便宜口碑



顏色:白包裝重量:415g(含產品)產品重量:約318g商品尺寸:12(L)x10(W)cm包裝尺寸:13(L)x10.5(W)x23(H) cm

材質:燈體:ABS、 電子元件、LED燈(貼片式)響應頻率範圍:200~18KHz信 噪 比/ SN:≧76dB輸入靈敏度:700mV±50mV支援孔槽:USB孔、TF卡插槽、AUX音頻輸入孔、Micro USB充電孔負載阻抗:4Ω、2 吋全音域單體失真度:≤10%喇叭輸出功率/顆數:3W*1電池容量/規格:3.7V / 500mAh*1音量調整旋鈕:撥動式旋轉開關額定電壓/電流:DC 5V/500mALED規格/瓦數(流明度):5000K (冷白光) / 500±40 流明LED燈珠顆數:18顆LED平均壽命:>40000 小時LED切換段數:觸控式3段光源切換充電時間:約2~3hr(請勿連續充電超過5小時,以免電池損壞)使用時間:約2~3hr(依實際使用狀況而定)

※此為內建電池之產品,充電時間請勿連續超過5小時,以免內建電池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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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中華職棒聯盟吳志揚會長先前宣布,中華隊將在明年3月前往日本與侍Japan進行台日交流賽,14日秘書長朱康震開會表示,已有更進一步的交流賽流程以及暫定報到日期。

明年代表中華隊的選手,暫定3月2日報到發裝備,下午舉辦公益造勢活動告訴大家中華隊將前往日本進行交流賽並宣告球季正式開始,3月3日早上飛往日本,下午在名古屋室外球場練球,4日在名古屋巨蛋讓選手適應球場練習,5日與侍Japan交流賽第一戰,比完接著移動到大阪球場,6日交流賽第二戰,7日歸國。

中職4隊球隊同意以及隊員認可由今年總冠軍Lamigo桃猿總教練洪一中帶隊中華隊前進日本,但目前還在等待本人回應。

球員將規定為26至28人,另外加上教練團、防護員、工作人員陪同,估計40人前往日本。

日本誠摯邀請我國職棒選手前往日本切磋球技,中職4隊表示,雖然是交流友誼賽但仍要打出最好的成績和最佳戰力,也是向對手的尊重,不只是去觀光。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今(2017)年2月名模林若亞因所得稅爭議,聲請釋憲成功,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條文違憲,2年內須完成修法,有望造福全台540萬戶受薪階級。目前名模稅案回到法院審理階段,林若亞委任律師表示,「相信法院能依釋憲意旨作出判決。」然值此定期失效空窗期,法官會不會按釋憲意旨做出終局判決?稅捐機關會不會按法院判決撤銷稅單?值得關注。

報稅季已到,遇到稅務紛爭,誰來當納稅者權利的守門員?誰來監督財稅機關依法課稅?今年底即將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稱納保法),能不能名副其實保護納稅人基本權利?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了良法(納保法),更需要執法者有確保納稅者基本權利的正確價值觀,才能落實本法之美意,真正做到保障納稅者人權。

▲林文舟表示,既然稅務是國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之一,而且每個人都逃不掉,尤其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在執法的時候更要站在人民的立場去解釋法律。(圖/法稅改革聯盟提供)

實務上常見的稅捐爭議包括推計課稅2016及處罰、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實質課稅與正當程序等,甚至台灣獨有的萬年稅單問題,一再被學者專家提出探討,納保法能解決這些問題嗎?林文舟直言,納保法還有很多缺漏,例如推計課稅及處罰,第14條第4項規定:「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換句話說,納稅者如未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還能依推計結果處罰?林文舟認為,這種除外條款,會衍生到底協力義務要履行到什麼程度,才符合稅法的規定?在立法時但書訂得太空泛,留下爭訟空間,成為訟源,實在可惜。

稅捐機關依法應負舉證責任,實務上卻常見稅捐機關濫用納稅人應負協力義務,倒置成納稅人應負舉證責任、自證無罪。林文舟指出,租稅裁罰處分,是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與課稅平等或價格比較ptt稽徵便利無關,反而跟刑事罰類似,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自證無違規事實的責任。但納保法第11條第二項只規定,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要件事實,應該負證明責任,但沒有進一步規定,納稅人在漏稅處罰程序沒有所謂協力義務,也就是不需要自證己罪,應該要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他舉例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要旨:「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納保法沒有納入無罪推定的法理,相當可惜。

實務界形容稅捐機限時活動折扣關濫用扭曲實質課稅原則,就像原本一頭被綁住的獅子,說好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吃人,但是現在繩子鬆掉了,可以隨意吃人,只要說得出理由就可以課稅,幾乎不用法律規定。「現在連法律都沒有要求正當程序,突顯基本人權保護意識極需提升。」林文舟認為納保法應明文規定正當程序,稅捐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而不是放任稅捐機關以自己的標準去認定。

針對近年來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萬年稅單問題,林文舟談到納保法21條第4項原本是要解決萬年稅單問題,在立法過程卻因協商,財政部在法條上加入15年限制,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15年的期限是否過長?林文舟質疑這部份存有很大的爭議,適用的可能性也幾乎沒有。

所謂「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林文舟指出,稅捐機關不能確定應納稅額,或行政法院未能以判決確定維持稅捐機關所認定的應納稅額?邏輯上是自己打自己!如果是前者,幾乎不可能,因為稅捐機關早已經做出核課處分,沒有所謂不能確定金額;如果是後者,核課處分已經繫屬到法院,怎麼說逾15年法院不能確定稅額,不能再行核課?

林文舟認為,除非法院撤到初核,而不是只撤到復查,經過15年還沒辦法確定應納稅額,這樣稅捐機關就不能再核課了。事實上如果法院有心要幫助納稅人,就要撤到初核,如此可能就已經逾核課期間超過7年或5年了,稅捐機關就不能再行核課,不用等到15年。

蘇友辰律師則針對第21條第4項提出建議,課稅處分撤銷二次以後,稅捐機關就不能再做復查,等於把它視為註銷,因為法院撤銷復查決定撤兩次,如果連續撤兩次稅捐機關還是查不清楚,視為這個稅捐沒辦法證明,類似犯罪不能證明一樣,疑者利益要歸於納稅人,不能再核課、不能再為復查,視同稅捐核課期已經消滅了。

林文舟表示認同且樂觀其成,也有民間團體提出修法建議,應修法為自做成核課處分起,超過15年還不能夠確定應納稅額,核課處分就應視為消滅,林文舟認為這也是可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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